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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死咬人狗為何被追刑責?
日前有網民發帖稱,狗咬傷人,人打傷瞭狗,被拘留瞭,人還不如“狗”?8月3日,連雲港警方回應稱:7月5日晚,陳某傢的狗將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傷。7月7日晚,陳某在遛狗過程中,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,兩人持刀將陳某傢的狗砍殺, 經認定,狗價值人民幣3.6萬元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。
原標題:打死咬人狗為何被追刑責?
若夷
日前有網民發帖稱,狗咬傷人,人打傷瞭狗,被拘留瞭,人還不如“狗”?8月3日,連雲港警方回應稱:7月5日晚,陳某傢的狗將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傷。7月7日晚,陳某在遛狗過程中,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,兩人持刀將陳某傢的狗砍殺, 經認定,狗價值人民幣3.6萬元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。
男子砍殺曾咬傷女朋友的狗,是否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?如果僅從警方回應描述來看,應該說,警方這樣做並非完全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。畢竟,在“狗咬人”已發生兩天後,男子因泄憤故意砍殺他人“價值人民幣3.6萬元”的狗,確實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。依據《刑法》,故意毀壞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……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,故意毀壞公私財物,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,應予立案追訴。
但進一步結合此案發生的具體背景原委,尤其是考慮到這裡“狗”作為“公私財物”的特殊背景來看,筆者以為,簡單以“故意毀壞財物罪”來追究殺狗男子刑責,事實上又存在許多疑點。
首先,男子之所以砍殺狗的事實真相原因究竟是什麼——究竟是純粹出於泄憤,還是迫於無奈的“正當防衛”或“緊急避險”?對此,網帖的描述是,7月7日晚,當王某再次遇到陳某和其狗時,“惡狗再次想上來咬人,出於自衛當事人就打傷瞭這條惡犬。”若網帖所述屬實,男子砍殺企圖再咬人的惡犬,顯然屬於“正當防衛”或“緊急避險”范疇,不用承擔刑事責任。依據《刑法》,為瞭使國傢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,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;為瞭使國傢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音響後級系統規劃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,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,造成損害的,不負刑事責任。
更重要的是,即便退一步看——就算男子殺狗不屬於“正當防衛”或“緊急避險”,該行為是否一定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,也是仍存在進一步值得斟酌推敲之處的。如這裡作為被“毀壞財物”的狗,是否屬於狗主人的“合法財物”?因為構成“故意毀壞財物罪”的一個基本前提是:被毀壞財物須是“合法財物”,如《刑法》92條規定,“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”隻包括公民依法取得的合法財產,而不包括非法財產。而依據目前媒體報道和當地相關養犬法規,上述事件中狗主人的養狗行為,無疑具有明顯的非法性質,因為該狗為“一隻德國牧羊犬”,屬於“烈性犬、大型犬”,而2013年《連雲港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》規定:“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”,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、舉報和投訴”。而此前國傢層面的《傢犬管理條例》也曾規定,凡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犬(包括無標記犬),一律視為野犬,公安人員、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,不負任何責任。
這種背景下,如果狗主人涉嫌違法養犬、所養低音喇叭電容犬也非合法財物,那麼無論依據《刑法》,還是相關養犬規定,男子砍殺這一違法飼養且已“傷人在前”的烈性犬,顯然很難說構成“故意毀壞財物罪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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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有網民發帖稱,狗咬傷人,人打傷瞭狗,被拘留瞭,人還不如“狗”?8月3日,連雲港警方回應稱:7月5日晚,陳某傢的狗將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傷。7月7日晚,陳某在遛狗過程中,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,兩人持刀將陳某傢的狗砍殺, 經認定,狗價值人民幣3.6萬元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。
原標題:打死咬人狗為何被追刑責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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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有網民發帖稱,狗咬傷人,人打傷瞭狗,被拘留瞭,人還不如“狗”?8月3日,連雲港警方回應稱:7月5日晚,陳某傢的狗將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傷。7月7日晚,陳某在遛狗過程中,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,兩人持刀將陳某傢的狗砍殺, 經認定,狗價值人民幣3.6萬元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。
男子砍殺曾咬傷女朋友的狗,是否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?如果僅從警方回應描述來看,應該說,警方這樣做並非完全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。畢竟,在“狗咬人”已發生兩天後,男子因泄憤故意砍殺他人“價值人民幣3.6萬元”的狗,確實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。依據《刑法》,故意毀壞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……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,故意毀壞公私財物,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,應予立案追訴。
但進一步結合此案發生的具體背景原委,尤其是考慮到這裡“狗”作為“公私財物”的特殊背景來看,筆者以為,簡單以“故意毀壞財物罪”來追究殺狗男子刑責,事實上又存在許多疑點。
首先,男子之所以砍殺狗的事實真相原因究竟是什麼——究竟是純粹出於泄憤,還是迫於無奈的“正當防衛”或“緊急避險”?對此,網帖的描述是,7月7日晚,當王某再次遇到陳某和其狗時,“惡狗再次想上來咬人,出於自衛當事人就打傷瞭這條惡犬。”若網帖所述屬實,男子砍殺企圖再咬人的惡犬,顯然屬於“正當防衛”或“緊急避險”范疇,不用承擔刑事責任。依據《刑法》,為瞭使國傢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,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;為瞭使國傢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音響後級系統規劃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,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,造成損害的,不負刑事責任。
更重要的是,即便退一步看——就算男子殺狗不屬於“正當防衛”或“緊急避險”,該行為是否一定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,也是仍存在進一步值得斟酌推敲之處的。如這裡作為被“毀壞財物”的狗,是否屬於狗主人的“合法財物”?因為構成“故意毀壞財物罪”的一個基本前提是:被毀壞財物須是“合法財物”,如《刑法》92條規定,“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”隻包括公民依法取得的合法財產,而不包括非法財產。而依據目前媒體報道和當地相關養犬法規,上述事件中狗主人的養狗行為,無疑具有明顯的非法性質,因為該狗為“一隻德國牧羊犬”,屬於“烈性犬、大型犬”,而2013年《連雲港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》規定:“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”,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、舉報和投訴”。而此前國傢層面的《傢犬管理條例》也曾規定,凡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犬(包括無標記犬),一律視為野犬,公安人員、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,不負任何責任。
這種背景下,如果狗主人涉嫌違法養犬、所養低音喇叭電容犬也非合法財物,那麼無論依據《刑法》,還是相關養犬規定,男子砍殺這一違法飼養且已“傷人在前”的烈性犬,顯然很難說構成“故意毀壞財物罪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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